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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6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微山县国盛商贸有限公司、山东省三河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微山县国盛商贸有限公司,山东省三河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6执78号申请执行人:微山县国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城后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77633308-0。法定代表人:屈庆洲,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省三河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微山县付村镇。组织机构代码:2671716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716634L。法定代表人:牟彬善,经理。申请执行人微山县国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三河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济宁仲裁委员会裁结,济仲裁字(2016)第35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洪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