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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6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孙某1与梁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1,梁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6858号原告孙某1。法定代理人孙某2,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同上。被告梁某,女,199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1诉被告梁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1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1撤回对被告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林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