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金山与许连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山,许连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104号申请执行人:黄金山,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许连富,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黄金山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68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许连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跃雷审判员 郑玉琴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