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执5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崔兰巧与朱巨领、曹华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兰巧,朱巨领,曹华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5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崔兰巧,女,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朱巨领,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曹华鹏,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作出(2017)皖1226执524号之一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曹华鹏银行存款117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