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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3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苏满堂与河南百慧园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满堂,河南百慧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217号原告:苏满堂,男,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慧,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百慧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东路270号。法定代表人:朱新国,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苏满堂与被告河南百慧园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本院于2017年7月1日立案,原告苏满堂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满堂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满堂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苏满堂负担。审判员 邱 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紫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