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601民初2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梁某某、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梁某某,赵某某,敖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2844号原告:李某某,男,1989年8月14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麻江县人,住贵州省凯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家林、任明胜(一般代理),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梁某某,女,1966年3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福泉市。被告:赵某某,男,1980年2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福泉市。被告:敖某某,女,住贵州省福泉市。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支公司,住所地:凯里市金桥路5号。负责人:侯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杜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梁某某、赵某某、敖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起诉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19元,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夏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龙立胜(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