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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1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邢琳、杨裕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琳,杨裕龙,韩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728号申请执行人:邢琳,女,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杨裕龙,男,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韩国明,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户籍地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琳与被执行人杨裕龙、韩国明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裕龙、韩国明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证据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迟雪涛审判员  李来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焦文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