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邓勇与胡守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勇,胡守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2094号原告:邓勇,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胡守能,男,194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勇诉被告胡守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勇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原告邓勇负担(原告已预交375元,应退187.5元)。审判员 唐学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天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