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25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邓勇与胡守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勇,胡守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2094号原告:邓勇,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胡守能,男,194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勇诉被告胡守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勇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原告邓勇负担(原告已预交375元,应退187.5元)。审判员  唐学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天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