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春香与牟希同、刘田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香,牟希同,刘田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民初925号原告:李春香,女,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告:牟希同,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昌乐县人,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被告:刘田辉,女,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香与被告牟希同、刘田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香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香撤回对被告牟希同、刘田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李春香负担。审 判 长 李育君代理审判员 何婵娟人民陪审员 杨小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 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