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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春香与牟希同、刘田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香,牟希同,刘田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民初925号原告:李春香,女,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告:牟希同,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昌乐县人,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被告:刘田辉,女,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香与被告牟希同、刘田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香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香撤回对被告牟希同、刘田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李春香负担。审 判 长  李育君代理审判员  何婵娟人民陪审员  杨小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 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