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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8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董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8571号原告:董某,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杨某,女,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7年7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刘东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