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8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董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8571号原告:董某,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杨某,女,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7年7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刘东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