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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顺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顺权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03刑初182号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顺权,男,1990年3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惠水县,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贵州省惠水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3月11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2013年9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7年2月1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7)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顺权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陶伟、被告人杨顺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指控,2017年2月9日10时许,被告人杨顺权在六枝特区平寨镇底大湾砂石厂贩卖毒品给他人时,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收缴杨顺权贩卖的用黄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疑似物1包,经称量,重0.06克。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收缴的毒品疑似物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另查明,被告人杨顺权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2月10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顺权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物证OPPO牌手机一部,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0)南少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贵州省桐州监狱释放证明书、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收据、通话清单、六枝特区公安局平寨派出所情况说明,证人肖某的证言,被告人杨顺权的供述,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六)公(司)鉴(化)字[2017]73号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提取检材笔录及照片,毒品辨认、称量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顺权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还予以贩卖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顺权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顺权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顺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2017年12月17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涉案毒品海洛因0.06克,予以没收。三、作案通讯工具OPPO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