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恢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与陈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恢3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路64号,组织机构代码90376923-2。负责人:陈健,行长被执行人:陈明,男,1990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与陈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3日依法委托重庆来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了被执行人陈明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的房屋。2017年6月12日,买受人以53.9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重庆市永川区的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所有,该房屋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欧凤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重庆市永川区人民的房屋的抵押。四、对该房产的所有查封、扣押,因本次拍卖而效力消灭,依法解除其限制。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朱怀武审判员 夏 全审判员 汪 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 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