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刑更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钱杨富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钱杨富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5刑更247号罪犯钱杨富,男,1996年1月26日出生,白族,云南省保山市人隆阳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保中刑终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杨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6月27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刑事裁定对罪犯减刑7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钱杨富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钱杨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钱杨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钱杨富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加福审判员 王甸芳审判员 杨 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冰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