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周维海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16刑初961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周维海 曾用名 无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87年8月27日 文化程度 初中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金堂县 住所地 四川省金堂县 前科情况 2007年5月1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07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 强制措施 2017年5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龚朝花 起诉书文号 双检公诉刑诉[2017]907号 指控 事实 2017年5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周维海在双流区东升街道航港路 “时代小镇”小区的附一楼非机动车停放点将一辆黑色捷安特牌自行车盗走,后以300元的价格卖出。经双流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周维海所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630元。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无 辩护人 无 辩解 意见 无 审理 查明 的事实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起诉指控的事实和证据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周维海2007年5月1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 判决 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维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被告人周维海的刑事责任。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维海有犯罪前科,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周维海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 结果 一、被告人周维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二、对被盗的价值2630元的自行车继续追缴并发还给受害人;对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200元人民币予以没收;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钳子一把、铁锥三个、喷雾器一瓶)依法予以没收。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印章 审 判 员 李 骞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卢 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