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民终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杨某某扶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甲,范某某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民终16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甲,男,汉族,芮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乙,男,系杨某甲儿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某,女,汉族,芮城县,农民。上诉人杨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范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2016)晋0830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某甲上诉请求:1、撤销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2016)晋0830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2、依法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姻违法无效,或准予离婚;3、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1、我一直在照顾被上诉人,救济抚养其三子女,甚至抚养其孙子外孙女。1993年婚前,我付被上诉人800元彩礼,花千余元给其大儿子娶妻,花2700元给其置办棺材寿衣;婚后我花大约6万余元,接济抚养其三成年子女十数年之久;花4000元给其二儿子娶妻;花3万余元抚养其孙子外孙女达五年之久¨¨¨2、被上诉人一直虐待、并两度遗弃我至今。再婚时,我已65岁,一直被迫给被上诉人洗衣做饭做家务,直至2012年车祸止。那时我已83岁,已垂垂老矣,还在伺候人,还在被虐待!2012年车祸后,其即遗弃我,并与我分居至今,已五年。在我经历的两次车祸中,两度遗弃我。第一次遗弃时,还偷走我仅有的900元。3、我已88岁高龄,××,尚需子女抚养,再也无力帮抚他人。××,××、膀胱结石、××症;近年,又两度遭遇严重车祸,致身体残疾,××,一直依靠药物,才能延续生命!我虽是国企职工,但没有医保,每月续命约需6千元。虽有退休工资,子女每月亦付赡养费;但我每月还需借贷千余元,方能维系生命!被上诉人是小我十一岁的健康人,我帮扶其家族这多年。到现在,我已残疾,已油尽灯枯,被上诉人的子女,还不能反哺赡养自已的母亲?!4、被上诉人非法窃取我祖传物品。趁我年事已高、帮我照看祖宅之机,非法窃取祖宅内价值连城的清朝及民国祭祀品、风水摆件、吉祥物及家私等。5、被上诉人劣迹斑斑。第一次婚姻时,虐待其婆婆,至非正常死亡;在与我婚内,嫌弃我车祸致残,去照顾并色诱冯西村董某某,不成,即盗走其家中财物。综上所述:1、一审程序违法,故意偏袒被上诉人。2、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引用法律欠妥。3、上诉人年老体××经济困难,无力承担高额“抚养费”上诉人两度车祸,并未得到应有的赔偿。为××已债台高筑,实在无力再帮扶他人。代理人,作为上诉人的儿子,考虑到涉诉双方毕竟“夫妻”一场,可以代父,付给被上诉人,每月五十元(人民币)生活费,多则力所不达!被上诉人范某某答辩称:我们是领取了结婚证的合法夫妻,上诉人应该给我生活费,一审法院的判决正确。范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按每月600元支付我扶养费,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系夫妻关系。1993年3月13日原、被告登记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每月有退休工资3000元左右,原告无收入。从2016年起被告未给付原告扶养费。原、被告双方均有子女。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当相互关心,彼此照顾。原告现年龄较大,无劳动能力,被告有固定收入,作为原告丈夫,被告应履行夫妻之间相互扶助的义务。综合考虑原被告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扶养费300元为宜。判决:被告杨某甲于2016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范某某扶养费300元。二审中,上诉人提交的六张照片,证实上诉人瘫痪在床尚需他人照顾。上诉人虽系供销系统职工,单位没有办医保,工资收入不足支付医疗费。被上诉人不伺候,不履行义务,现双方已分居五年。被上诉人质证认为,其到劳动局问了上诉人每月工资3400元。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所谓夫妻间有互相扶养义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日常生活上互相扶助,在精神上互为支柱。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现双方均为年迈老人,范某某无经济收入,杨某甲有固定收入,作为丈夫应承担相应的扶助义务。一审法院酌情认定每月300元生活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所提一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欠妥;其××经济困难,无力承担高额抚养费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杨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文霞审判员 王玉林审判员 胡东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