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行审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钟祥市食品药品监督局与陈克贤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钟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陈克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881行审28号申请执行人钟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被执行人陈克贤申请执行人钟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钟)食药监食罚(2016)2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钟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钟)食药监食罚(2016)2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销售的10袋农家土糍粑外包装未标明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应当标明的内容。其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湖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已扣押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农家土糍粑10袋;2、并处罚款2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5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限被执行人在收到履行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2017年7月7日,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钟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钟)食药监食罚(2016)2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和、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钟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钟)食药监食罚(2016)2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精华人民陪审员 高本清人民陪审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经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