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4执7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于开泽、于俊杰与刘彩霞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开泽,于俊杰,刘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4执3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毛争光,男,汉族,住高台县巷道。被执行人:李吉峰,男,汉族,住高台县宣化镇。被执行人:权文兵,男,汉族,住高台县宣化镇。被执行人:权彦周,男,汉族,住高台县宣化镇。申请执行人毛争光与被执行人李吉峰、权文兵、权彦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甘0724民初28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李吉峰偿还毛争光借款40000元,并承担利息8000元,合计48000元,于2017年1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承担案件受理费560元;三、权文兵、权彦周对上述借款本息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毛争光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17年2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2.2017年2月22日、10月13日、2018年1月9日、2月6日、4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3.2018年4月24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4.2018年5月8日,本院向高台县国土资源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未发现房地产信息。5.2018年5月1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48560元,现执行到位35534.5元,剩余13025.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进福审判员 黄多孝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葛 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