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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1执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河北益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肥乡县帅德机械设备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益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肥乡县帅德机械设备厂,王海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1执保191号申请人:河北益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肥乡县帅德机械设备厂。被申请人:王海民,男,成年,住邯郸市肥乡县。本院在执行河北益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肥乡县帅德机械设备厂、王海民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肥乡县帅德机械设备厂、王海民的银行存款65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中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树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