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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宝鸡雍恒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凤翔县长虹果品有限公司、刘建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宝鸡雍恒钢结构有限公司,凤翔县长虹果品有限公司,刘建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2财保38号申请人:宝鸡雍恒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凤翔县城关镇东关。法定代表人:王平福,任总经理。被申请人:凤翔县长虹果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凤翔县横水镇长虹街道。法定代表人:刘建文,任总经理。被申请人:刘建文,男,生于1969年3月31日,汉族。申请人宝鸡雍恒钢结构有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情况紧急,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凤翔县长虹果品有限公司和刘建文位于凤翔县横水镇尹稼坞村长虹街道与104省道十字路口东北的果库6栋(含机房设备房)、门面房4间、仓库3栋、二层办公楼1栋等全部设备、设施、工具、办公用品和陕A*V**3号小型汽车一辆等财产(价值15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宝鸡雍恒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凤翔县长虹果品有限公司和刘建文位于凤翔县横水镇尹稼坞村长虹街道与104省道十字路口东北的果库6栋(含机房设备房)、门面房4间、仓库3栋、二层办公楼1栋等全部设备、设施、工具、办公用品等财产予以查封,由被申请人凤翔县长虹果品有限公司和刘建文妥善保管,保全时限从2017年7月28日至2020年7月27日,该期限届满前,申请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申请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二、对被申请人刘建文所有的陕A*V**3号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扣押,由申请人妥善保管,保全时限从2017年7月28日至2019年7月27日,该期限届满前,申请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申请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三、在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伟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耀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