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3民特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魏朝平与李龙秀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朝平,李龙秀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3民特39号申请人:魏朝平,男,196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申请人:李龙秀,女,194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代理人:魏朝永(系被申请人李龙秀之女),女,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申请人魏朝平申请认定李龙秀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魏朝平向本院提出请求:1.宣告李龙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指定魏朝平为李龙秀的监护人。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李龙秀现在脑萎缩,老年痴呆,意识不清且没有语言表达能力,生活无法自理。被申请人代理人魏朝永称,同意宣告被申请人李龙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指定魏朝平为李龙秀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李龙秀与申请人魏朝平系母子关系。2014年2月22日至2014年3月2日,被申请人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住院8天,出院诊断为李龙秀短暂性脑缺血发作。2014年11月6日至2014年11月14日,李龙秀在重钢总医院住院,出院诊断为:1.短暂性脑缺血发作;2.急性肠炎;3.右侧额部、颞部软组织损伤;4.颈动脉硬化。2015年7月22日至2015年8月3日,李龙秀在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1.头皮挫裂伤;2.脑萎缩;3.右侧第11后肋陈旧性骨折;4.双肺局限性肺气肿;5.胸膜腔积液;6.短暂性脑缺血发作;7.右肩周炎。2017年7月15日,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李龙秀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作出渝法庭[2017]精鉴字第0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李龙秀系脑器质性精神障碍(重度痴呆);2.李龙秀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龙秀经司法鉴定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魏朝平的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李龙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魏朝平为李龙秀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幸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