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3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董复林、路秀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复林,路秀英,董晓翠,董慧慧,董严严,姬建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民终30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复林,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系死者王某丈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秀英,女,193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系死者王某母亲。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晓翠,女,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系死者王某女儿。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慧慧,女,199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系死者王某女儿。上诉人(原审原告):董严严,女,199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系死者王某女儿。以上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震、张楠楠,河南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姬建军,男,196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苹、张颖,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3号1、4层。负责人:郑申,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董复林、路秀英、董晓翠、董慧慧、董严严因与被上诉人姬建军、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郑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2民初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董复林、路秀英、董晓翠、董慧慧、董严严上诉请求:死者王某属于居民家庭户口,生前居住在城镇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姬建军辩称,王某在村里有责任田,并且居住在农村,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中华联合郑州公司未到庭陈述。董复林、路秀英、董晓翠、董慧慧、董严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中华联合郑州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不计责任比例赔偿原告保险金110000元;2、被告姬建军在超过交强险部分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210032.48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2月1日21时50分许,王某(女,1965年7月25日出生,死者)醉酒驾驶电动三轮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时,撞到停在路西侧的由被告姬建军所有的05-0D598拖拉机上,造成王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安公交认字【2016】第158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姬建军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姬建军所有的05-0D598拖拉机在被告中华联合郑州公司投有交强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另查明,被告姬建军在事故发生后赔偿五原告丧葬费人民币2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董复林、路秀英、董晓翠、董慧慧、董严严作为死者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就王某的死亡得到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死者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姬建军负事故次要责任,故王某需负70%的责任,被告姬建军需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关于五原告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544658.4元、丧葬费2133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8087.79元、交通费1000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根据五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死亡赔偿金应为11697元/年×20年=233940元,丧葬费应为2133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为8587元/年×5年÷5人=858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为50000元,故对于五原告请求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交通费,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故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五原告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313862元,扣除由被告中华联合郑州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五原告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后,被告姬建军需承担赔偿责任的30%,即61158.6元。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董复林、路秀英、董晓翠、董慧慧、董严严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10000元。二、被告姬建军赔偿原告董复林、路秀英、董晓翠、董慧慧、董严严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61158.6元(执行时扣除被告姬建军已给付的丧葬费人民币20000元)。三、驳回五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至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原告董复林、路秀英、董晓翠、董慧慧、董严严负担3233元,被告姬建军负担2867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死者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上诉人姬建军负事故次要责任,姬建军和涉案车辆投有交强险的中华联合郑州公司应依法对上诉人的损失进行赔偿。死者王某虽是居民户口,但其居住在农村,职业是粮农,一审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按农村标准计算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09元,由上诉人董复林、路秀英、董晓翠、董慧慧、董严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红伟审判员 苗 飞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芈方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