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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9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成都绵商商贸有限公司与杨玉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绵商商贸有限公司,杨玉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9487号原告:成都绵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神仙树西路3号1栋11楼16-23号。法定代表人:赵毅明。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和英,四川星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婷,四川星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杨玉碧,女,汉族,1962年4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绵商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玉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