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5执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唐昊与费拉维奥文化艺术交流(上海)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昊,费拉维奥文化艺术交流(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5执1548号申请执行人:唐昊,男,1996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被执行人:费拉维奥文化艺术交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范翠兰,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唐昊以被执行人费拉维奥文化艺术交流(上海)有限公司不自觉履行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2017)办字第468号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款共计人民币60,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限期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和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工商银行等多家银行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登记记录。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XXX弄XXX号XXX室、XXX室房屋已被徐汇区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拍卖款受偿后未有余款分配。2017年7月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范翠兰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本院将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反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情况清楚,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曝光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相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停止经营,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到位的条件,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青审判员 杨焕林审判员 费世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元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