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7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董德超与重庆康碧特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德超,重庆康碧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7执589号申请执行人:董德超,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京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东,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重庆康碧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第7号楼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237000010054。法定代表人:谭发金,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董德超与被执行人重庆康碧特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7民初40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康碧特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7执58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峰审 判 员 赵正雄代理审判员 丁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昌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