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民终4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唐晔、石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晔,石秀英,葛大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40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晔,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秀英,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原审被告:葛大芬,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上诉人唐晔因与被上诉人石秀英、原审被告葛大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17)黔0321民初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晔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唐晔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晔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978元,减半收取2989元,由上诉人唐晔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雨审判员 李宗洪审判员 何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