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29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某、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29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徐某。本院在执行郭某某诉王某某、徐某借款合同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第322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3月13日给被执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案件在执行中案外人对法院查封的房产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已受理并立案,异议尚未确定,除房产外本院和申请人郭长城均为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郭长城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第3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为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