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2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刑初355号自诉人深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桃园路前海花园*栋***室。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德源,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自诉人深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深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人王某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7月27日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深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王某的控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深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曾庆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