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2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北京万佳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与王明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万佳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王明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2439号原告:北京万佳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上海街18号B区7065号。负责人:白娟,经理。被告:王明林,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乐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佳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王明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北京万佳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传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晓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