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0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时现举与河北张怀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现举,河北张怀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30民初1041号原告:时现举,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河北张怀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龙潭路西侧燕都广场。法定代表人:申秀峰,女,总经理。原告时现举与被告河北张怀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时现举、被告河北张怀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晓丹、高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时现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河北张怀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1.2万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2日,被告河北张怀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从我处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约定到2016年12月11日给付利息1.2万元,借期期满后,被告未能还款,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河北张怀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时现举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河北张怀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承认时现举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时现举要求河北张怀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2万元及利息1.2万元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北张怀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时现举借款10万元及利息1.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被告河北张怀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祁丽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亚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