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执93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浙江呈元针织有限公司、俞永林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呈元针织有限公司,俞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93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呈元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大唐镇和畅路169号(大松自然村),组织机构代码:67161325-4。法定代表人:郭林忠。被执行人:俞永林,男,196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申请执行人浙江呈元针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俞永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诸商初字第19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代偿款1035609.12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陈双恩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为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俞永林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俞永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1执93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波代理审判员 周 超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