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4执2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乔玉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乔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4执2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武栋,男,任理事长。被执行人乔玉清,男,1972年6月19日生,汉族,昔阳县XX村人,农民,现住县城XX宿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昔阳县人民法院(2017)晋0724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乔玉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乔玉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乔玉清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516580188409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6670.1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乃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春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