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执恢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赵忠富与张俊瑞、桑业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除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忠富,张俊瑞,桑业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2执恢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忠富,男,汉族,住霍邱县。被执行人:张俊瑞,男,汉族,住霍邱县。被执行人:桑业虎,男,汉族,住霍邱县。本院在执行赵忠富与张俊瑞、桑业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了张俊瑞在霍邱县长集镇街道有房地产的财产线索。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该单位反馈的查询结果显示:张俊瑞有房屋一处。2017年7月19日本院依据此作出裁定,查封了该处房屋,后他人提出异议。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进一步调查核实,登记档案显示:张俊瑞、陈华夫妇原有三处房产,其中一套位于长集街道312国道东,于2013年8月30日转让给他人,另一套位于霍邱县城关镇建材大市场的一处房屋于2013年转让给他人,本院查封的坐落于长集镇街道的房屋于2013年2月转让给他人,上述房屋均已进行了产权变更登记,但因机构撤并等原因,变更登记信息未在微机上进行同步处理,造成查询结果的错误。本院认为,涉案的房屋在查封前已被他人合法取得,已不属于张俊瑞的财产。因此,查询该房屋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位于安徽省霍邱县长集街道房屋一套。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马万祥审 判 员 丁庆武代理审判员 徐 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文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