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7行审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磁县交通运输局、黄铜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磁县交通运输局,黄铜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27行审154号申请执行人磁县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尹福春,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黄铜城,福建省南安市东田镇介风村。2017年7月25日,本院收到磁县交通运输局的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所作(2016)磁交罚决字第1600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有关必须提交的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磁县交通运输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韩建平审 判 员 李科英人民陪审员 贾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