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762王德祥与施姚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祥,施姚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762号申请执行人王德祥,男,196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东台市。委托代理人王文林,东台市唐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施姚祥,男,1966年1月17日生,汉族,住东台市。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德祥与被执行人施姚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9日作出的(2009)东唐民二初字第11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施姚祥在2010年1月底前给付原告王德祥4632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和解协议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东唐民二初字第11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刘根审 判 员 储鹏杰人民陪审员 储呈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薇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