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2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刘村诉刘金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村,刘金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2903号原告:刘村,男,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县。被告:刘金增,男,河南省周口市人,住河南省周口市。原告刘村与被告刘金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2017年7月28日,原告刘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余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及同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村承担。审判员 任晓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