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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民终2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杨奇林、傅小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奇林,傅小峰,傅建彬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民终20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奇林,男,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晃,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傅小峰,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傅建彬,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上列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小燕,福建侬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诉人杨奇林因与被上诉人傅小峰、傅建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7)闽0322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杨奇林上诉请求:撤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7)民0322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改判撤销杨奇林与傅小峰、傅建彬于2016年7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双方是解除转让合同而作的约定,并不存在显失公平,这是歪曲事实的错误。事实上,杨奇林提出的是解除合同后双方的权利义务方面所作的约定内容显失公平,不是解除合同的本身存在显失公平。一审法院把杨奇林的意思歪曲了。同时,协议书约定的其他内容通篇都是杨奇林承担义务,没有享有任何权利。被上诉人傅小峰、傅建彬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其作出的判决是公正合法。杨奇林与傅小峰、傅建彬于2016年7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不存在显失公平,杨奇林要求撤销2016年7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杨奇林起诉请求:判决撤销杨奇林、傅小峰、傅建彬于2016年7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奇林于2015年1月1日与仙游县赖店镇××村第9、第10村民小组签订《赖店樟林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合同》约定仙游县赖店镇××村第9、第10村民小组所承包的位于赖店镇××村顶厝流泉、下洋、垅口、孔尾片地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杨奇林经营,约定租期30年。2015年9月1日杨奇林与傅小峰、傅建彬签订《赖店樟林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约定杨奇林将上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傅小峰、傅建彬经营,期限30年。杨奇林与傅小峰、傅建彬于2016年7月1日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如下主要内容:一、甲(杨奇林)、乙(傅小峰、傅建彬)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解除《赖店樟林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二、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自愿返回给乙方合同承包款的差价人民币36.5万元;由于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已投资了50万左右,甲方同意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损失补偿款人民币7.5万,共计人民币44万元。三、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与仙游县赖店镇××村9组、10组村民代表签订的《赖店樟林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合同》也应解除。但由于乙方的损失尚未得到充分的赔偿。乙方同意甲方与仙游县赖店镇××村9组、10组村民代表签订的《赖店樟林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合同》由乙方负责办理解除手续,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与甲方无关。但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办理解除手续。四、若无法与仙游县赖店镇××村9组、10组村民代表解除合同,该合同的权利义务由乙方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也由乙方承受和承担,与甲方无关。五、若乙方能够与仙游县赖店镇××村9组、10组村民代表就上述合同的标的重新达成协议,甲方与仙游县赖店镇××村9组、10组村民代表签订的《赖店樟林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合同》也随之解除。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干涉和赔偿要求……。杨奇林与傅小峰、傅建彬协定的《协议书》第三、第四、第五条内容未经赖店镇××村9组、10组村民小组同意。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问题是杨奇林与傅小峰、傅建彬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显失公平,是否属于可撤销合同。杨奇林与傅小峰、傅建彬签订的《协议书》第一、第二条系双方解除《赖店樟林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而作的约定,且傅小峰、傅建彬在另案中(注该案案号为:(2016)闽0322民初5365号)基于解除合同提出杨奇林返还土地转让款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而杨奇林亦在该案中基于解除《赖店樟林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而提出傅小峰、傅建彬返还涉诉土地的反诉请求,说明杨奇林、傅小峰、傅建彬均认可双方解除转让合同的约定,《协议书》第一、第二条就是双方解除转让合同而作的约定,并不存在显失公平问题。杨奇林、傅小峰、傅建彬签订的《协议书》第三、第四、第五条内容系双方约定处分杨奇林与赖店镇××村9组、10组村民小组签订的《赖店樟林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合同》的权利、义务,实质上是约定杨奇林将《赖店樟林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二被告,但双方的该约定暂未经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赖店镇××村9组、10组村民小组的同意,在此之前对合同当事人不产生效力。即使经赖店镇××村9组、10组村民小组同意后并履行相关程序后,杨奇林、傅小峰、傅建彬约定的是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傅小峰、傅建彬享有《赖店樟林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合同》权利同时也要承担该合同的义务,合同权利所可能取得的利益数额是否大于承担义务所要承受给付数额在。杨奇林、傅小峰、傅建彬签订《协议书》也不能确定,因此杨奇林、傅小峰、傅建彬在《协议书》所约定第三、第四、第五协议内容也未显失公平。《协议书》第六、第七条系履行协议书前面协议内容而作的约定,亦不存在显失公平问题。综上分析,杨奇林、傅小峰、傅建彬自愿签订的《协议书》并没有显失公平,也未有其他撤销情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杨奇林请求撤销杨奇林、傅小峰、傅建彬于2016年7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八、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驳回杨奇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杨奇林负担。经审理查明,二审中,杨奇林、傅小峰、傅建彬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杨奇林、傅小峰、傅建彬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杨奇林与傅小峰、傅建彬于2016年7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系自愿协商达成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杨奇林以《协议书》显失公平,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杨奇林上诉称,《协议书》内容显失公平,协议约定内容都是杨奇林承担义务,没有享有任何权利。经查,《协议书》就双方于2015年9月1日签订的《赖店樟林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解除等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协议书》内容没有存在显失公平的约定,故杨奇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杨奇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杨奇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林美双审 判 员  李 忠代理审判员  彭赵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倪益群附:相关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