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881执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耿桂凤与被执行人张淑丽、范洪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桂凤,张淑丽,范洪宝,曹德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1执1345号申请执行人耿桂凤,女,196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同江市东升巷**号。申请执行人张淑丽,女,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同江市东升巷**号。被执行人范洪宝,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同江市幸福路**号。被执行人曹德静,女,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同江市幸福路**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桂凤与被执行人张淑丽、范洪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881执13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成林审 判 员  边青云代理审判员  顾建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兆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