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民终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冯淑娴与辛存敏、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淑娴,辛存敏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19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淑娴,女,1953年5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辛存敏,男,1973年7月9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修保,主任。上诉人冯淑娴因与被上诉人辛存敏、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4民初1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2017年7月27日冯淑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冯淑娴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冯淑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洁代理审判员 荆媛媛代理审判员 赵 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英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