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二道区满分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道区满分超市
案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654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二道区满分超市。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临河街热电新村新区*栋***室。经营者:刘宇。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二道区满分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应获得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 溪代理审判员 宫 平代理审判员 董惟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邢艺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