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青岛裕隆机械有限公司、青岛龙腾高层楼设备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裕隆机械有限公司,青岛龙腾高层楼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34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裕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办事处闫家岭村。法定代表人李春美,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翠,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龙腾高层楼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延吉路166号4号楼2单元203室,组织机构代码:61430199-1。法定代表人周文铿,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82民初79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