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杭保飞与杨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保飞,杨宏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82民初447号原告:杭保飞,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被告:杨宏涛,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新灵东区。原告杭保飞与被告杨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保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宏涛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杭保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杨宏涛系朋友关系,2013年5月10日被告杨宏涛以周转为由,向我借款10000元,约定期限一个月,自2013年5月10日至2013年6月9日,并出具借条一张,后经我多次催要无果,无奈特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如我所求被告杨宏涛未到庭亦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等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使用,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为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10日,被告杨宏涛向我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借到杭保飞壹万元整(10000元),周期一个月(2013.5.10-2013.6.9)借款人:杨宏涛2013.5.10”,借款期满后经多次催要,因被告杨宏涛未能偿还借款而引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杨宏涛向原告杭保飞借款10000元,有原告杭保飞提交的借条在卷为证,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足以认定,经原告杭保飞多次催要,被告杨宏涛未能及时偿还借款,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的法律责任。原告杭保飞起诉要求被告杨宏涛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宏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杭保飞借款本金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宏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帅锋人民陪审员 张灵静人民陪审员 焦程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肖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