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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终2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与张姝、史红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张姝,史红亮,长治市鑫开元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29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城西路95号。负责人:王彤宁,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姝,女,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阳曲县县城居民,住阳曲县城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红亮,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长治市村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治市鑫开元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郊区故县东街三巷城东街。法定代表人:陈斌,任董事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因与张姝、史红亮、长治市鑫开元运输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2016)晋0122民初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杨瑞青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 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