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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3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赵海跃与王海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跃,王海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巴林右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1589号原告赵海跃,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王海军,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跃诉被告王海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海跃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赵海跃承担。审判长徐宏丽审判员胡海生人民陪审员牡丹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路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