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威远县路帆运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内江德天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唐吉云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的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远县路帆运业有限公司,内江德天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唐吉云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初1868号原告:威远县路帆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强,四川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江德天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正,执行董事。被告:唐吉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威远县路帆运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内江德天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唐吉云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远县路帆运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文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