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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程国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国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091号罪犯程国付,男,196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尉氏县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卫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认定程国付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所冻结卫辉市瑞鑫阀门机械有限公司、卫辉市诚鑫阀门铸件有限公司、卫辉市诚瑞阀门机械厂12482.75元予以没收。刑期自2011年11月15日起至2025年11月1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31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程国付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程国付于2009年9月22日以张运贤的名义注册成立了“卫辉市诚鑫阀门铸件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4日以李跃忠的名义注册成立了“卫辉市瑞鑫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30日以王合宁的名义注册成立了“卫辉市诚瑞阀门机械厂”,上述三单位成立后在没有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共向卫辉市建筑机械厂等四个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0份,虚开金额11426336.27元,虚开税额1790327.26元。抵扣税款1065364.31元。案发后,已冻结卫辉市瑞鑫阀门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5.29元、卫辉市诚鑫阀门铸件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85.96元、卫辉市诚瑞阀门机械厂名下银行存款1.5元。2.程国付在成立上述三公司期间,为了让卫辉市国税局李源屯镇分局局长赵明对上述公司照顾,先后多次给赵明送现金共计1.2万元。罚金30万元于2017年3月20日缴纳。罪犯程国付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月获得1次记功;2014年7月、2015年7月、11月、2016年4月、9月、2017年1月共获得6次表扬;2017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3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一般、良好、优秀、未评、良好、良好、优秀、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程国付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国付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  董忠智审判员  赵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