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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执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荣花、漳浦正源水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荣花,漳浦正源水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1123号申请执行人:陈荣花,杨建港,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申请执行人:陈荣花,女,193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佛昙镇海滨路17号,公民身份号码350623193307061029。被执行人:漳浦正源水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佛昙镇白石村。组织机构代码76408621-1。法定代表人李亚波,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陈荣花、杨建港与被执行人漳浦县正源水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陈荣花、杨建港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11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掌辉代理审判员  陈圣光执 行 员  林忠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少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