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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3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何顺与四川省山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全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顺,四川省山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全微,李其军,周云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3185号原告:何顺,男,汉族,1974年1月14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被告:四川省山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公园路313号东南商住楼东楼第二层4号。法定代表人:严凯。被告:赵全微,男,汉族,1974年10月29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被告:李其军,男,汉族,1974年11月13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被告:周云海,男,汉族,1963年6月10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原告何顺诉被告四川省山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全微、李其军、周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何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顺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900元,由原告何顺负担。审判员  陈嘉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又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