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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执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秉洪与被申请人焦立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秉洪,焦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保41号申请人:刘秉洪,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焦立,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了申请人刘秉洪与被申请人焦立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2017)黑0523财保22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焦立的在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130000元(帐号:623516000780*******),并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宝清县房权证宝房字字第0003****号房屋予以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523财保2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事项已保全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延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