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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2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沙业好与谭练文、黄国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业好,谭练文,黄国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702民初994号原告:沙业好,女,汉族,1962年1月2日生,户籍地址:阳江市江城区。现住阳江市江城区。被告:谭练文,女,汉族,1959年1月11日生,住阳江市江城区。被告:黄国盈,男,汉族,1955年8月10日生,住阳江市江城区。原告沙业好诉被告谭练文、黄国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练文、黄国盈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沙业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谭练文、黄国盈偿还借款130000元给原告沙业好;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2日,被告谭练文因资金周转不灵,向原告沙业好借款130000元,承诺尽快偿还,并由被告黄国盈担保。后来,经原告多次催还,两被告一直以没钱为由拒不偿还借款。因此,原告起诉至法院,恳请法院判令被告谭练文、黄国盈偿还借款130000元给原告沙业好,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支付。被告谭练文、黄国盈均没有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谭练文因经济周转紧缺而向原告沙业好借款130000元,对此有被告谭练文作为借款人、被告黄国盈作为担保人签署的一份《借据》交原告收执为证。《借据》中载明:“兹本人谭练文因资金周转紧缺,现向_借到人民币现金壹拾叁万元整(小写¥130000元整)。双方共同商定借款日期内归还借款。定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如逾期未还清借款。本人愿意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谭练文称其儿子开塑料厂需要资金周转,被告谭练文在2015年3月13日、7月10日、10月15日分别向原告借款30000元、40000元、60000元,共借款130000元,三笔借款均是在原告的家里一次性现金支付给谭练文收取,被告谭练文在收到每笔借款时当场书写了每笔借款的借据给原告收执;后经双方协商,被告谭练文于2016年8月5日重新书写了本案借据给原告收执,并约定担保人黄国盈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也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原告收到本案借据后,当场销毁了之前的三份借据,原告当时没有要求被告书写借据的落款时间,本案借据实际的落款时间为2016年8月5日;此后原告从2017年2月开始向两被告催收,但两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借据》等证据,以及本案庭审笔录,经综合分析,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谭练文向原告沙业好借款130000元,有被告谭练文签署的《借据》一张交原告收执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原告请求被告谭练文偿还该借款130000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黄国盈为上述借款130000元作担保的问题,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的规定,被告黄国盈在原告与被告谭练文签订的《借据》上作为担保人签名,由于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故被告黄国盈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与被告谭练文在借据上没有约定借款期限,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原告请求被告黄国盈承担保证责任已过保证期间,因此,原告请求被告黄国盈对被告谭练文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谭练文、黄国盈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谭练文尚欠原告沙业好的借款130000元,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给原告沙业好;二、被告黄国盈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690元,共359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谭练文、黄国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 玲人民陪审员  林振杰人民陪审员  谢坤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冼金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