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6民初6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辰与叶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辰,叶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6民初6765号原告:王辰,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叶钦,男,198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王辰与被告叶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钦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250000元及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所产生的利息11640元(按月息1.44%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存在借贷关系,被告于2016年7月2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0元,有借款合同为证,通过银行卡转账给予被告,有银行流水单为证,现被告不能偿还相应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成讼。被告叶钦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26日,原、被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贰拾伍万元,于2016年7月26日前交付被告;还款日期2016年12月25日;被告如逾期不还借款,原告有权追回借款,并从到期次日加收双倍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计算。同日,原、被告签订《借据》,内容为:“今借到(出借人)王辰人民币(大写)贰拾伍万元整,用于经营周转,月利率2%,借款期限5个月,自2016年7月26日至2016年12月25日。如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借款人自愿接受合同签订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6年7月25日,原告委托曾某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100000元。2016年7月26日,原告从其银行账户中取现150000元。由于被告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据原、被告签署的《个人借款合同》及《借据》,同时结合银行转账交易明细、证人曾某的证言以及部分出借款项的银行取款记录,能够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0元的事实,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生效,被告负有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义务。鉴于被告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原、被告约定的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现原告要求被告以本金2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4%,支付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的利息11640元,系原告自行处分权利,且不违反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应由被告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辰借款本金250000元;二、被告叶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辰利息116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25元,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叶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颖人民陪审员 王立新人民陪审员 宋景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静速 录 员 李 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